以香港公司在大陸投資經營、發生訴訟等,公司文件不能直接拿到大陸部門使用,需由中國司法部任命的香港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公證證明并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章。
需經香港國際公證人公證,然后轉遞香港高等法院加簽加蓋apostille認證章。
需經香港國際公證人公證,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加簽認證,最后還要做該國駐香港領事館認證,之后文書方可在該國使用。(注:文件使用國(非海牙公約成員國)在香港沒有領事館,則需要將經過香港港高院加簽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認證,然后送該國駐中國大使館認證)
注:辦理公證客戶需要注明公證的用途及使用機構。
香港公司公證又叫“香港律師見證”,由香港具備資格的律師公證人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公司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等。如香港公司文件拿到香港境外的地方使用(常見的設立公司、申請商標、法律訴訟、投標、變更、委托等)就需要辦理公證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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